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86********,汉族,大专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业务员,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上,张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丽景饭店出发沿龙游路经岷江二桥往五通桥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2时58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民警随即将张某某带至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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