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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梅家营村驶往宜良县城,20时22分,其行驶至宜良县迎宾路与清远街交叉口100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4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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