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JN***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金浑公路金殿公园附近路段被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12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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