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友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住河北省廊坊市**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6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友好区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煤场路口处,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6.25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