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山村农民。2020年3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京深线**公里方**联合治超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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