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座**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93***号雅阁牌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城北门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3.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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