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J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北滨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居然之家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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