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7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行至海岗线海石湾隧道口时被兰州市红古区交警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将张某某带到红古区人民医院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为83.84mg/100ml,其为隔夜醉驾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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