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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楼**单元**室,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湖路与五七公路转盘南一百米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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