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4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包头市昆区**店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租住包头市昆区**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06.5mg/100ml),驾驶白色“哈弗”牌蒙B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昆区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铁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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