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路**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9****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