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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餐饮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抽血送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7.4)mg/100ml。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张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47.4(+-7.4)mg/100ml、驾驶摩托车、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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