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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35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赣ASD***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南昌县金沙二路东莲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南昌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7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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