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湘E******号车行驶至双清区**时,被双清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2.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吸毒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因患病瘫痪在床,无受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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