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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县**镇**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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