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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21时44分,饮酒后驾驶吉B****2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和平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吉林市肿瘤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检测:从送检的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5.8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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