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吉E****9号车自通化市东昌区**小区行至清真寺门口,未锁车门自行离开。次日6时许,民警通知张某某取车,张某某到场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车辆的事实。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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