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街**号**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园**座**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8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BF****号小型越野车沿老唐港线(乐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各庄村路口时与驾驶自行车沿乐港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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