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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81124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3时02分许,2020年7月13日23时左右张某某与朋友在城东大道的农家乐喝酒,喝了四杯白酒,酒后驾驶QXXXX小车行驶一两百米后在喀什市城东大道机场路丁字路口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抓获。后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年07月21日出具的金陆验字(2020)19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为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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