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为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鲜锅兔火锅店往屏山镇时代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汇龙路鸿正国际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