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X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麻柳桥方向沿银城南路往南门外方向行驶。当日21时03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银城南路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张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0mg/100ml。民警遂将张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6月9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南公物鉴(乙醇)字[2020]0056号认定:经检验,从所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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