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6********,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先后在西区小酒馆、东区炳草岗华信KTV、东区炳草岗凤凰美食城饮酒,回到自己经营的小酒馆后得知小酒馆的营业执照被清香坪派出所拿走登记。于是张某某驾驶川******车辆到清香坪派出所,打算拿回营业执照。张某某在与派出所值班民警交谈中,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便将警情移送至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清香坪派出所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张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待检。
2020年6月1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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