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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沿简阳市石龙路从养马镇方向往简阳市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驶至简阳市石龙路:3km+100m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6.3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C1E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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