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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E*****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下段130号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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