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E*****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下段130号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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