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本田”牌轿车,由都江堰市上善熙附近往天籁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通锦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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