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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现住包头市土右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厍慧琪,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血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驾驶蒙 B2****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土右旗阿勒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阿勒坦大街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 被民警查获。

鉴定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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