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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村,住大荔县**路**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秦某某、刘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在**宾馆对面**饭店一块吃饭喝酒,后持C1D型驾驶证驾驶陕E****G号**牌小型轿车前往**路,20时05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且醉酒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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