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C6****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大花园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东门口方向行驶,22时14分,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环城路加油站(坪从线26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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