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兰州**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奔驰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交警大队门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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