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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楼**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3的白色朗逸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奕聪花园小区出口出发,驶入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后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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