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津******”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7号时,被交管民警拦检,经执勤民警当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49.7mg/100ml,2019年6月23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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