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4的金色大众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育红路与温州城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14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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