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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J****5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津大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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