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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18年7月25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22时8分,威海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威海市区**路**街交汇处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对其呼气检测结果为80mg/l00ml,后将其带至骨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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