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2********,汉族,本科文化,担任洛阳**磨具有限公司生产总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层**号,住孟津县**镇洛阳**磨具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20时21分,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