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3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S****小型轿车,在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与岷山路路口南侧处,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34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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