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242省道5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