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 日15 时03 分许,张某某驾驶皖A286Y0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聂线由**镇方向往岳西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沪聂线**公里300 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O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安徽利民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019165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OO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