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6********,汉族,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EP****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姑孰路交叉口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6mg/100ml。19时29分,张某某被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