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湾**农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八闽小区门前路段(104国道1091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