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区**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沿濉溪县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之和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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