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12Z06 棕黄色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路口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01mg/100ml。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书面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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