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环交通路小西环至淮海路路段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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