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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环交通路小西环至淮海路路段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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