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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1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街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2020年06月18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84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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