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4********,汉族,高中毕业,金冠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卧龙工行家属院(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53***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星光学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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