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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1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尧河路中阳御景名都小区西区东门口处时,与沿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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