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路**街**号**号楼**单元**号,系杭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职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晚饮酒,次日7时27分许持证驾驶鲁******号轿车,在威海市区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珍珠岗处左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饮酒后将车停放,隔夜取车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但未发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