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自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广汽传祺轿车行驶至运河大道果品市场西门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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