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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镇**村**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JV****号二轮摩托车沿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镇井家庄村路段时被查获。经血液检测,结果为100.4毫克/100毫升。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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