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塔机无职务,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9号章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日12时许,与宋某某在宋某某家中饮酒。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14时许行驶至**镇**村**大街时,被章丘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9±3.6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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